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嵊州市网络经济巡查监管、消费 维权和违法经营行为查处等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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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工商〔2011〕20号 |
各科室、工商所:
为促进嵊州市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网络商品(服务)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工商所应指定专职的网监员从事网络经济服务、监管和维权等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经济巡查监管、消费维权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市局制定了《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制度(试行)》、《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消费维权制度(试行)》和《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制度(试行)
2.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消费维权制度(试行)
3.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制度(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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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网络经济 监管 制度 通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附件一: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本辖区内涉网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时做好涉网企业的建档、标识和巡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将网络经济监管纳入责任区监管工作中。网络巡查必须纳入责任区巡查,作为巡查重要内容之一。依托浙江省工商基层管理业务系统,实施三级巡查。
三、对已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列入阶段计划和实施计划。对已标识企业网站及政府网站下链接的重点企业网站网页,实施每月一次以上的网上巡查,即一级巡查。重点检查企业简介、企业获奖及认证、企业广告、企业产品介绍等内容。
四、对暂未建档的网站企业列入阶段计划。系统管理员每季度利用浙江省网络经济监管系统实施网上巡查,即二级巡查。发现存在未建档的网站,及时交由责任区巡查片组处理。责任区巡查片组及时做好建档、督促企业标识工作,并将新建档的网站企业,纳入已标识企业网站的实施计划中。
五、对存在网络经营违法嫌疑的主体,进行实地和网络比对调查,即三级巡查。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六、对阿里巴巴等商务网站下的二级、三级企业网站和网页实施每季一次的专项巡查。利用浙江省网络经济监管系统和网络搜索,巡查商务网站下的本辖区企业,是否存在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等专项检查。
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巡查工作流程
附件二: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消费维权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网络经济服务监管,充分运用工商网络经济维权服务职能,建立统一的工商网上服务和监管平台,畅通公众信息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互联网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多渠道采集,集中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由网监办负责经营性网站网上投诉点的设立,并对网上投诉进行督办;局12315负责统一受理网络经济举报投诉,并按照网络经济举报投诉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流转办;各工商所负责处理各类网络经济举报投诉;经检大队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
三、通过在经营性网站上建立工商网上投诉咨询链接等途径,受理消费者网上咨询、申诉、举报,积极引导广大网络市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大型商务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站,设立“工商红盾维权”平台,建立网上消费者申诉快速反映、快速处理机制,对网上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通报。
五、坚持“攻大奸,戒小过”执法理念,对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性质较轻且情节轻微的,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告诫,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性质较严重的,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六、在网上市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信用体系,以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和工商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健全网上经营者信用档案;推进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反馈、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奖惩等制度,提高网站诚信水平。
七、网络举报投诉案件采取直接调查、督查转办、移交办理的等方式处理。
(一)直接调查:属于本辖区受理范围,需快速处理的重大、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二)督查转办:属于本辖区受理范围,但不需要直接查处或调查的投诉案件转交基层工商所处理,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交。
(二)移交办理:不属于本辖区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八、对上级转办的举报投诉,结合辖区实际实行分流。对一般性网络消费纠纷投诉和网络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投诉举报,由各工商所调查处理。
九、督查转办的网络经济举报投诉,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需立案调查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处理。
十、举报投诉办结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也可以视情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调查与反馈处理网络举报投诉案件,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认真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严守工作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严谨、正确。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单位要将调查过程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及时向上级汇报。对重点企业或社会影响大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举报投诉的网络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十二、建立举报投诉人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
十三、建立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处理规则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三: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违法经营
行为查处制度(试行)
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由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
二、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后认为所查处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发现应当由其他工商机关管辖的,或者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上级机关指定其他工商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或受指定管辖的工商机关。
五、对于移交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完整的计算机数据提存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查获的物品清单等相关的文书材料,并办好交接手续和回执。
六、市局网监办对掌握初步证据的违法行为线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流转交工商所查办。
工商所对转办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并负责向市局网监办报告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从事需经许可批准的网络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八、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违法、广告违法、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