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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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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人〔2011〕12


关于印发《嵊州市教育体育局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民办学校:

现将《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 施 办 法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办〔2011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教体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直属单位(含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实践活动中心、幼教办、教育发展公司、体育中心、核算中心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机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即普通高中、中职学校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30%37%33%;初中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20%47%33%;小学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4%51%45%;幼儿园高、中、初级结构比例为1%54%45%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学校、直属单位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原则上不设初级教师岗位,因此教师岗位中高级和中级结构比例为45%55%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四、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校(园)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参照执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有关校(园)长的素质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的有关等级标准,确定具体任职条件。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2)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2)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受聘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并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带教能力;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等有关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一)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等有关教育机构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总量、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具体包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正文)、《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在册正式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和《067月后办理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二)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等有关教育机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权限上报备案。

(四)组织实施。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等有关教育机构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岗位聘用实施工作。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管理、专技岗位同时任职人员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六、岗位聘用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五)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学校之间、城区学校与乡镇、农村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七)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八)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九)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教体局负责对本市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机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有独立核准编制的学校为单位进行设置管理,即设置到完小一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纳入乡镇中心学校参加岗位设置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按现行编制情况参加乡镇中心小学进行岗位设置。

(四)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

(五)我市原享受正高待遇的对象对应副高级岗位五级,待遇享受正高级四级。

(六)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实施办法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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