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嵊州市公有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房管会、各房屋租赁户:
现将《嵊州市公有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嵊州市公有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的住用安全管理,根据《嵊州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嵊政办〔2006〕44号),现就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划拨公房使用单位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禁止自行拆改、扩建、增添或超荷载使用以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划拨公房使用单位必须注意防火安全,未经产权人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公有房屋擅自进行室内装修。经审批同意装修的,装饰材料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安装天花板(面)必须预留通风口、检查口,已安装天花板(面)未预留通风口、检查口的,应及时纠正。
三、承租房内的电线、电器等电力设备,非房屋产权人所有。承租人新接电力线路或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向电力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租方使用原有电线、电器应先行检查,原电力线路有安全隐患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损坏房屋,危及住用安全。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在租用的公房楼梯间、人行道或救火通道上堆放危险物品或其它杂物,妨碍出入安全;租用公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管理要求配置灭火器材设备及其他防火安全设施。
五、公有房屋经检查鉴定属危房,需翻修重建的,承租户及相邻户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不得无理阻挠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因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服从产权人的安排,搬到统一安排的庇护所暂住,或自行解决临时居所,待险情解除后再回迁。
六、产权人每年开展不定期的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归档。因正常维修需要承租人临时搬迁的,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在房屋维修施工过程中,承租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房屋安全检查和修缮工作,拖延解危抢修,造成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因承租人不配合检查或修缮,造成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七、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对承租公房进行拆、改、建,影响房屋结构形成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貌,并承担解危修复费用。
八、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划拨公房使用单位违反公有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公有房屋倒塌事故、人员伤亡或人为引发火灾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嵊州市公有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制度》(嵊房管会〔2007〕4号)同时废止。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