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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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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嵊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嵊财综[2014]104号)等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票据管理岗位的设置及工作职责

根据财政票据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从财政部门到用票单位两级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市财政局和各用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领购(保管)、核销(审验)岗位,配备两名以上人员承担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并实行领购(保管)、核销(审验)岗位相分离,形成交叉审核、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一)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

1、领购(保管)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市财政票据的计划、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等业务,布置、指导、审核用票单位上报年度用票计划,编制全市年度用票计划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票据使用进度和库存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申领,并做好登记、入库和保管工作,定期(每年)盘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对用票单位的领购申请进行审核,按规定的票据种类和数量核发财政票据。

2、核销(审验)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市财政票据的审验、核销等业务,对用票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日常审验、核销、监督;对审验发现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有违法线索的用票单位按规定程序移送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参与年度库存票据盘点工作。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票据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

1、领购(保管)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计划、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结报等业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上报年度用票计划;根据票据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领,并做好登记、入库和保管工作,定期(每年)盘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做好单位内部的票据发放、使用、结报等管理工作。

2、审验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审验业务,对本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开展日常审验、监督,对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参与本单位年度库存票据盘点工作。

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应在做好本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财政票据的申领和发放

用票单位按照“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向市财政局申领财政票据。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按照《嵊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嵊财综[2014]104号)的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经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后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购财政票据,需向市财政局核销前次领购的财政票据,市财政局根据用票单位的结报核销的票据种类和数量核发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暂停、暂缓供票或年度用票量极少的,由用票单位提出申请,到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开票。

三、财政票据的保管和使用

用票单位应配备与财政票据使用量相适应的专用仓库或存放设施,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内部领用、保管、发放、使用、结报、核销等制度,设置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用票单位应配备具有较强责任性和一定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从事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票据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市财政局。

财政票据使用前,用票单位应仔细检查有无过期、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填开财政票据应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开错误的财政票据,应整份作废后另行填开,严禁挖补、涂改、拆分、撕毁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串用财政票据,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和作废票据,装订成册并填写好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查验后销毁。

四、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

财政票据在“核旧领新”时结报核销,结报核销方式包括网上结报核销和窗口结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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