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嵊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嵊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申领(印)、发放、核销、销毁、监督检查、违法(章)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按照用途和性质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它财政票据等类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票种目录管理,具体票种、式样、联次、使用范围等由省财政厅根据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财政票据收据联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制作和管理。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和发放
第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年度用票需求,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的财政票据用票计划(包括票据种类和数量),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用票计划汇总编制全市财政票据用票计划上报上级财政机关并分批申请印制和领用财政票据。
第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且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向市财政局申请领购财政票据。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及《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再次领购财政票据,需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前次领购的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暂停、暂缓供票或年度用票据量极少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到市财政局集中办理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