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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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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嵊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规划衔接。

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绍兴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农业农村局已立项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标准农田核对,对未建设标准农田的地类和面积为依据做好标准农田补建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管理、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批复。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建设项目涉及标准农田占补(置换)的,原则上应避开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但因建设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把关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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