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关于绍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10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绍政发〔2020〕13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行使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二、自2020年10月28日起,以下20个方面共395项事项(其中原已划转的85项事项仍由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至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二)经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三)教育(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四)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