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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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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精神。具体细化流程如下:

一、建房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必要申请材料齐全后(所需材料参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第六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村级初审。村民委员会自接到村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和建房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建房地块落实及相关权利人情况。审查同意后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五议两公开”制度要求讨论通过,由所在村在村务公开栏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或浙政网、浙里办等线上平台递交申请材料,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相关代办服务。

3.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自接到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查办理,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核查人口分户、原房拟处置情况、建房资格、建房方案等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将《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审核表(公示表)》(附件3)、《村民建房批前公示表》(附件4)在村务公示栏、乡镇(街道)政府网站公示,10天内无异议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5),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8)。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并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乡镇(街道)应及时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在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暂不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地质灾害评估时间)。

建房申请批准后3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动失效作废(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乡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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