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统一,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上海市政府签订的《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框架合作协议》精神,沪浙逐步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形成;进一步促进政采云平台在全省的运用,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高全省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
(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十)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框架合作协议》。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文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一)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