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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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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20〕13 号



嵊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限养区和文明规范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

  本办法限养区范围为:527国道以南,剡溪——黄泽江——经环北路——普田大道以西,甬金高速以北,新昌江——城南大桥——卡尔路——527国道以东区域范围。

  本市四个街道(剡湖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浦口街道)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及乡镇建成区统称文明规范养犬区,文明规范养犬区可参照限养区进行文明规范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做好本区域内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变化和城市管理需要,限养区的范围可作出相应扩充调整,调整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

  第四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的设置,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市范围的宣传、 公益广告制作及各类标牌资料等费用的统筹保障。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八)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小区物业做好文明养犬劝导、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文明规范养犬区内养犬登记挂牌按照自愿原则实行。养犬登记挂牌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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