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8月印发的《嵊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7〕107号);2020年1月,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发布;2020年9月,绍兴市教育局等13 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教〔2020〕44号)正式发布,周边县市区也纷纷直接下发或转发了该通知。根据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市也需要及时调整或制定或重新编制并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1、调研论证。国务院和绍兴市等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师资和管理的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市就起草了《关于转发《绍兴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转发通知》),并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调研论证,我们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各级通知精神,逐条对照,积极改进我市原有的管理办法,使其更接地气,更符合嵊州的实际。
2、征求意见。我们走访全市各类校外培训学校,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今年10月,教体局将《转发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以函的方式向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教体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部分会员征求了意见;11月下旬在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修改完善。在参考国务院、浙江省和绍兴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我们还参考了上虞、诸暨、新昌等周边区县市的相关做法,取长补短,继续优化和完善转发通知的内容。根据各民办学校、行业协会反馈的意见和各部门征求的意见,继续修改和完善了相关的内容。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2020年9月绍兴市教育局等13 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教〔2020〕44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8月印发的《嵊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办〔2017〕107号)。
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