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犬类管理工作稳步提升,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养犬市民明显增多,犬只伤人、扰民事件呈上升态势,而原《嵊州市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嵊政〔2016〕49 号)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上三线以西,甬金高速以北,城南大桥沿新昌江至甬金高速一线以东、罗小线以内区域范围”限养区范围内,不利于推进限养区外的犬类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犬类管理领域的制度保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制定了《嵊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9月初组织开展了嵊州市养犬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于2019年10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2019年11月12日-20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共计9条,涉及四个方面:1、遛犬时段调整(1条);2、限养区范围扩大(3条);3、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2条);4、大型犬管理问题(3条)。
本次征求意见共采纳了3条关于扩大限养区范围的意见,将限养区修改为文明规范养犬区域,范围为:剡湖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不予采纳的6条意见中,其中1条关于市民提出的“遛狗时间固定为晚上7点到早上7点,考虑到冬天昼短夜长,希望遛犬时段改为冬令时和夏令时”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嵊州市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遛犬时段为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7点。有3条市民提出的关于大型犬问题的意见,包括制定标准、已饲养大型犬“采用逐年退出机制,有记录可以查到有狗证记录的给予续证,大型犬的新证不再发放,逐步减少限养区大型犬”等,目前绍兴市已出台《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明确规定了大型犬的认可标准,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限养区不得饲养大型犬。另有2条关于市民提出的关于罚则过轻及“建议对市区犬只的随处排便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和约束以及处理条款”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无法对法律、地方性法设定的处罚金额进行调整。
指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