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
现将《常山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常委办[2014]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芳村镇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芳政[2014]45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芳村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山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村级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常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常委办〔2010〕103号),结合我县村级财务运行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县级成立村级财务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 县农业局是村级财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审计工作,村级“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代理会计的业务考核工作;
2. 县审计局协助县农业局负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以及重点村财务的审计工作;
3.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指导乡镇(街道)财政所对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管;
4.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级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及村级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5. 县纪委负责全县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纪(工)委查处村级财务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6.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配强配齐乡镇(街道)农经队伍,协同县纪委负责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责任追究;
7.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负责参与村级财务管理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乡镇(街道)是村级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要成立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农业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的领导,制定本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领导兼任,人员由乡镇(街道)纪(工)委、财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农经员、代理会计组成。分管农业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及村级“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开展监督检查;财政所负责强化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农经员和代理会计负责代理中心日常的村级财务代理业务。
第五条 村级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日常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个村经济合作社设立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工作,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代理中心应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存款业务,定期核对账款,保证乡、村账户相符、账款相符。
第七条 每个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一个账户进出。原使用存折户的村,必须撤销存折户并入新村支票户管理。
第八条 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制度。支票由村报帐员保管,需留三枚印鉴,分别是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村报帐员保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印鉴由社长保管;代理会计印鉴由代理会计保管。村级经济合作社在支取银行存款前,先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监审单”,“存款支取监审单”由村报帐员、村支书、村主任签字,代理中心审核盖章,乡镇(街道)联村领导审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村报帐员凭手续完备的“存款支取监审单”到代理会计处办理支票的填写和盖印鉴等取款手续。
第九条 备用金管理。条件成熟的村经济合作社,鼓励不设备用金。收支较多或较偏远的村,经乡镇(街道)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设立备用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 村报账员每月将已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代理中心审核结算后,换取备用金。
第十一条 除政府性担保公司以外,村集体资金不得外借。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村报账员以外的村干部不能经手现金收付。因村集体经济薄弱,确需村干部垫付资金的,应将垫付款交村报帐员,由报帐员按规定支付,垫付款项作村集体借款入帐。因特殊情况,需村干部代收款的,所收款项应在3天内与村报帐员结清,并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每月1-10日向代理中心结报一次票据,逾期三个月不结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停拨该村一切款项,代理中心应中止该村的财务支付手续。代理中心要对各村已结报的帐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和当期财务公开表,分别报送相关领导和村经济合作社公开、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工程合同在十天内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需按规定经村民代表、党员会研究决定,签订书面合同,编号管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代理中心负责监督行政村按合同履行职责。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全额入账,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村报账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或各部门拨付到村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一律先拨入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再拨付到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村集体支出“四手联签”报销程序。村级经济业务发生后,经手人在支出单据上写明支出用途后,首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通过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然后提交村委会主任、未兼任社长的书记审核并签字,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预算内单笔支出5000-20000元的,预算外单笔支出1000—10000元的,经村两委会同意方可列支,预算内单笔支出20000元以上,预算外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列支,会议纪要作相关支出凭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用分配管理。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丈量原始记录与公开清单作为征用费支出凭证附件一并入账。土地征用费发放必须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国土员、驻村干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1.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监会及报账员应全程参与招投标、发包、结算等。
2. 村级工程项目变更。提出变更后,须由设计、监理、施工和业主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联系单。其中,变更超过总造价10%或5万元以下的,变更前需提交村两委讨论通过;变更超过总造价10%或5万元以上的,变更前需提交村两委会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实施。入账时,相关会议纪要作为副件入账。
3. 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村主职干部、村监会主任、村民代表和驻村干部参加;项目较大的,邀请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并将签字验收单作支出附件入账。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修)书,村民有异议的,该工程委托中介进行专项审计。
4.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
5.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行政村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安装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白条支付工程预付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证。
6. 实行村级工程“集体建”的工程项目,行政村应根据村级工程“集体建”的规定予以结算凭证。
第二十三条 招待费管理。行政村严禁公务招待(中办发[2006]32号《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因商务性及兴办村级公益事业性等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应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