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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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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3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常山县城区相关区域通行的高污染车辆(指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俗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降低细颗粒物(PM2.5)大气复合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由常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重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和时段,对高污染车辆实行通行限制。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限行工作,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10月底前)。   

1.公布实施方案,发布限行通告,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2.集中核发环保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划定限制通行范围(详见附件)。限制通行范围为县城主城区范围,即新320国道(东至朝阳路、西至与新205国道交界)以北,文教路(即朱富线,含该路段)以南,新205国道(南至与新320国道交界、北至文教路)以东的城市区域,包括城南、香樟、紫港小区等。 

4.在限行路段增设禁止通行标志。  

(二)实施阶段(20141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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