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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3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衢政办发〔2014〕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预防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合作”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工作体制,强化保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综治、维稳、财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长效机制,提高管控成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二、组织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肇事肇祸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
(一)县政府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卫生工作副主任以及县公安局负责人和县卫生局、维稳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见附件2),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为日常协调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卫生、维稳、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指定专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和日常管控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考核评估和责任倒查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纳入特殊人群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和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制订分级管理方案和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县城“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护送和治疗后送返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把该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考评内容。
维稳部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和领导批示问题的协调交办及督办。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和医疗救治必要的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政策,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待遇落实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组长单位作用,负责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实施小组。成立由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肇事肇祸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和日常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实施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并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实行考核问责等。
三、预防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