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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5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常山县生态园区清退企业的补偿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园区整治提升工作,加快相关企业清退步伐,根据《常山县生态园区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结合清退企业实际,现对常山县生态园区清退企业提出如下补偿意见:
一、区别对象实施分类补偿
(一)未经县工业投资决策同意入园的租赁企业不得享受补偿。
(二)经县工业投资决策同意入园的租赁企业、按照政策导向入园的石材企业,可享受搬迁费用和一次性退出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标准为机器设备评估净值的20%;一次性退出补偿标准为企业2016年至2018年向税务部门实际上缴税费年平均值的2倍。企业今后如在本县范围继续生产的,则不得享受一次性退出补偿,并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三)依法持有土地、厂房等资产的非化工企业、化工类低效闲置企业,可享受搬迁费用、一次性退出和资产回购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标准为机器设备评估净值的20%;一次性退出补偿标准为企业2016年至2018年向税务部门实际上缴税费年平均值的2倍;资产回购补偿参照企业土地、地表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资产的评估价格总值,由平台有计划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