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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9-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6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环境
污染问题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环境污染问题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常山县环境污染问题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根据市县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雷霆斩污”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监督环保、参与环保的新局面。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举报受理
县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负责统一受理全县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举报方式为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来电统一举报号码为:12345。
三、举报范围
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非法倾倒工业废物或医疗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工业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四)工业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
(六)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四、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恶意谎报,如若发现恶意谎报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
(四)举报人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