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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0版)

2020-06-30 常见问题 收藏
朗读

一、职工医疗保险可参保类型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及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016年5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可继续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要缴多少费用?

答: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①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为上下限),按8.5%的比例缴纳,职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②宁波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以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以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三、医保待遇何时开始享受?

答:1.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有一个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之内的,可申请补缴,自补缴到账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其中中断未超出3个月的,补缴后对补缴期间的医疗费可申请零星报销;中断医保缴费(包括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中断医保缴费)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在个人账户关系转入次月起的3个月内(申请补缴最迟应在转出地截止缴费的12个月内办理)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到账次月起对转移接续期间(大市外转入人员从参保当月起、大市内跨统筹区转入人员从参保次月起至正常待遇开通前)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保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其中年度结束前最后一个月办理的,会出现医保待遇中断一个月的情况,可选择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到账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我市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延缴人员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五、个人账户资金何时计入?计入金额是多少?

答:因政策调整,2020医保年度为5月1日-12月31日,当年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8个月。在职职工月计入比例: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0%;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计入金额(2020医保年度):45周岁以下905.6元,45周岁(含)以上1132.8元。退休人员计入金额(2020医保年度):退休(含)至70周岁的,计入额度2000元;70周岁(含)以上的,计入额度2200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

六、门诊医疗费能报销多少?

答: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分3段报销:当年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个人自负段,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2020医保年度门诊自负段标准按全年标准的2/3折算,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超过上述额度后,进入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在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75%,在其他医疗机构可报销8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职工可报销86%,退休人员可报销92%。

七、住院医疗费能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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