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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甬银发〔2019〕6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宁波市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甬银发〔2014〕110号)印发实施已有五年,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原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工作开展需要。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促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在辖区的有效落实,基于对文件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评估,认为修订条件业已成熟,遂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六条,明确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评价对象、分类标准、评价模块、等级评定、结果运用等内容。
(一)评价对象
《办法》评价对象为“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分类标准
《办法》明确“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等因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四类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模块
《办法》按“日常行为评价”、“政策效果评价”两个模块进行评价,得分各占50%,即:综合评价得分=日常行为评价×50%+政策效果评价×50%。其中,“日常行为评价”细目与标准见《综合评价日常行为评价分项评价表》,“政策效果评价”指标与权重见《综合评价政策效果评价指标表》。
(四)等级评定
《办法》明确“综合评价等级评定采用分类评价方法,根据各类别机构总得分高低,综合考量贯彻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在落实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制造业、“三农”等政策措施的工作举措和成效,设A、B、C、D四个等次,其中每类机构A等行不超过30%”、“未能达到人民银行重要工作落实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具备参与A等行评选的资格”。
(五)结果运用
《办法》明确“对综合评价为‘A’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再贷款、再贴现、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综合评价为‘C’等、‘D’等及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将视情况实行辅导期管理,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并要求按季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7058408。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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