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引进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甬党办〔2017〕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编制过程
为加强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的建设与管理,我局起草了《宁波市“泛3315计划”科技服务创业创新团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2018年9月14日向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8年12月19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完成文件会签,正式发布本办法。
三、政策内容
本办法包括落户要求、资金拨付、建设管理和验收结题4个部分。入选团队(人才)管理期一般为5年。
(一)落户要求
1、在发文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创业团队(人才)须完成在宁波的工商注册创办企业并到岗工作;创新团队(人才)须与在甬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逾期未完成落户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创业人才申报前须已在宁波创办企业。
2、创业团队(人才)落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视为符合落户要求:
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持股比例超过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团队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创办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得搬离宁波;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创业人才作为公司主要创办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含技术入股)在宁波注册创办企业。在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中创业人才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创办的企业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得搬离宁波。
创业团队(人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团队成员)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落户所需材料。
3、创新团队(人才)落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视为符合落户要求:
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成员全职在宁波工作,应提交与原工作单位的离职材料、与申报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落户所需材料。
(二)资金拨付
1、入选团队落户后,按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经费,包括人才补助经费和项目资助经费。其中,人才补助经费占25%,团队落户后给予一次性安排,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培养、引进、安家等,由入选团队集体商定、合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占75%,分3期安排,每期安排25%,用于项目相关的各类直接经费,入选后可申请第1期项目经费(与人才资助经费一同拨付),第2、3期经费在上一期经费下拨1年后,可由入选团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至少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经费由团队创办企业或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单独建账。
2、入选人才提交落户或到岗的相关说明材料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创业创新补助,用于项目建设及人才落户、安家等。补助经费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入选人才在管理期内因个人原因离甬的,应按在甬服务不足期限,同比例退还补助经费。
(三)建设管理
1、入选团队应认真撰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如实填报《项目经费用款审批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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