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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3〕12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苍南县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防止、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自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夯实渔业安全管理基础,深入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确保渔区和谐稳定发展。
总体目标:全面取缔海洋涉渔“三无”(无船舶登记证书、无检验证书、无作业许可证书)船舶,整治“船证不符”渔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规范渔船管理,规范渔船修造秩序,努力实现全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3项指标“零增长”。
二、整治对象和处置办法
(一)整治对象
1.海洋涉渔“三无”船舶;
2.“船证不符”渔船;
3.非法建造渔船;
4.违反禁渔期规定的渔船。
(二)处置办法
1.坚决取缔船长
2.严禁非法造船,一经查获一律予以没收并拆解;
3.“船证不符”渔船应在
4.凡违反禁渔期规定,一经查获,依法没收渔具和渔船;
5.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货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加大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更新、改装船舶的造船厂打击力度,凡有以上情况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7.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