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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苍南县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四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组织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同时监督动物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门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无害化处理厂(点)、动物饲养场(小区)、科研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病死生猪和病死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查证索证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同时监督市场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协同做好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饮行业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