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苍南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组织对财政资金支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在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及结论。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县人大预决算审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结论,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整改和反馈;
(二)报告和公开;
(三)挂钩预算与资金分配;
(四)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有关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次共分四档,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具体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确定等次及得分。
第七条 县人大预决算审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结论,作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整改和反馈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评价单位,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
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并针对自评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九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报告和公开
第十条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形成的结论性成果应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形成的结论性成果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外,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总体情况的信息;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其中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在部门决算中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可采取先在部门单位内部公开,再逐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具体公开范围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公开应同时在部门单位官方网站和同级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第四章挂钩预算与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将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审核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作为编制、审核或安排当年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