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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存量工业用地允许开发建设小微园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苍南县小微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等文件精神,现就存量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小微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计划通过三年时间,将部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通过政府引导扶持、企业自主开发建设,在不改变原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建设小微园,并参照房地产销售分割方式将产权分割出售给小微企业,以有效缓解工业用地的供需矛盾。

  条件要求

  (一)富余用地或低效用地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亩,项目所在地块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性质仍为工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

  1.原投资项目投资强度经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认已达到投资合同要求并投产的,现通过厂区改造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或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转型,或国家产业限制等因素,在满足自身生产要求后仍有富余用地的。

  2.原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投资强度,但完成建设已确认的总平图的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具体由小微园办审定)。

  3.由于政府原因造成企业超过两年无法开工或开工面积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由项目属地政府、住建、国土、经信等部门联合确认),但现政策处理已到位的。

  (二)对于已列入“退二进三”区域或规划用地功能已调整的企业不列入开发范围。

  三、办理程序

  (一)由开发小微企业园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小微园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申请报告(属地乡镇或建设平台签署意见);

  2.土地权源证明(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出让合同等);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

  4.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方案(需明确园区建设面积、主导产业选择、细化的分割方案、建设进度要求、非生产性用房比例、配套设施等);

  5.最新1∶500地形图;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设计图纸。

  (二)县小微园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住建、国土、环保、审管办、企业所在乡镇(平台)对申请企业的准入条件、规划布局、建设方案等内容进行联合初审,经审符合条件的,以会议纪要形式报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住建、国土等部门以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企业申请报告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意见。

  1.住建部门根据控制性规划要求和地块外部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征求消防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并公示。对审查符合规定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建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原则上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上,建筑密度控制在35%-50%之间,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建设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宿舍不能建设成套间形式,其它经济技术指标不得突破现行控规或原有设计条件。如情况特殊确需突破现行控规或原有设计条件的,须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2.国土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开发小微园企业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四)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确定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到发改、住建部门办理项目变更及建设相关手续。

  四、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1.企业开发建设小微园,原土地出让价如与现行工业用地片区综合价不相一致时,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工业片区综合价的80%与原土地出让价(按亩为计算单位)之间的差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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