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苍南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苍政发〔2014〕18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内容作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九条“具体地块项目应由实施乡镇按单宗、多宗、片区编制再开发方案,灵溪、龙港两镇单宗地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亩,其他乡镇原则上不少于5亩。再开发方案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模式、开发利用方向、规划布局、供地方式、是否涉及农转用和征地、是否涉及违章建筑、政策处理、资金筹措落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修改为“具体再开发地块由实施主体或属地政府按单宗、多宗或片区编制再开发方案。再开发方案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模式、开发利用方向、规划布局、供地方式、是否涉及农转用和征收、是否涉及违章建筑、政策处理、资金筹措落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其中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也可协议出让。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原则上产值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工业或仓储用地,并且乡镇或有关部门能出具书面证明确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修改为“另外,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也可协议出让。具体情况为: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工业或仓储用地,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确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可以协议出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三、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上所有政府原因导致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均需经属地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认真调查,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认定”修改为“以上所有政府原因导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均需经属地政府认真调查,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四、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开发类型分为全面改造型、综合整治提升型、临时建设型。全面改造型是指将原来建筑物拆除后重新供地进行建设。综合整治提升型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村委会)以幢、小区或村为单位,通过对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功能完善以及建筑立面改造,提升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也包括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改变土地功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提升人居环境、拆后土地复耕。临时建设型是指按照临时建设程序再开发建设,包括临时建设中涉及合法手续用地的调整移位建设”修改为“开发类型分为协商收回、实施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收购储备、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临时改变建筑功能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其他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等”。
五、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实际,对城镇低效用地可采取协议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退二优二、收购储备等多种方式开发。退二进三、退二优二项目按我县现有政策执行。政府储备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的城镇低效用地,对其地上建筑物构建物不再补偿赔偿,规划设计容积率1.0-2.0、大于2.0,原地块属国有出让的,政府和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依次为5:5、6:4;原地块属国有划拨的,政府和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依次为5.5:4.5、6.5:3.5”修改为“实施流转、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临时改变建筑功能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项目按我县现有政策执行。对工业用地用于商服的项目,允许进行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但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给予约定,有关产权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需要分割销售的,实施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才允许分割销售。政府储备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以下标准予以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1.原土地用途补偿。原土地用途是商业用地,按原有容积率评估价报县政府认定后补偿;原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的,出让土地按收购时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进行剩余年限修正后给予补偿,划拨土地按收购时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的60%给予补偿;教育用地等,可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用途修正后补偿。2.现土地用途补偿。经法定程序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扣除6%的储备提成、19%的计提项目和原土地用途补偿后的增值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原土地属出让的,容积率2.0以下(包括2.0)与2.0以上,政府和原土地权利人分成比例分别为5:5和6:4;原土地属划拨的,容积率2.0以下(包括2.0)与2.0以上,政府和原土地权利人分成比例分别为6:4和7:3。3.再开发地块范围内原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六、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由县国土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属于集体土地的,还需提交村委会证明,并经属地政府同意公告7天无异议后,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修改为“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属于集体土地的,还需提交村委会证明,并经属地政府同意公告7天无异议后,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
七、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于依法收回、收购存量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再开发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数量的奖励,原则上每亩不超过3万元。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整村改造的,安置地块安排后的节余土地,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原则上一类地区每亩不超过30万元、二类地区每亩不超过25万、三类地区每亩不超过20万,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征地补偿、旧村庄(城中村)改造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除公开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外,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再开发项目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为“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地块安排后的节余土地,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一类地区每亩40万元、二类地区每亩35万、三类地区每亩30万,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征地补偿、旧村庄(城中村)改造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除公开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外,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再开发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苍南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经济转型升级、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并经上图入库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存量建设用地。以下城镇低效用地可以列入再开发:
(一)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控制指标的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产业用地。
(二)布局散乱的存量建设用地。列入“三改一拆”范围的用地,包括需要纳入改造的城镇旧住宅区、旧厂矿和城中村,以及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闲土地。
(三)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四)其它经认定列入再开发数据库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市场取向、因势利导;权属清晰、保护权益基本原则。
第四条城镇低效用地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盘活城镇低效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五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开发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条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低效用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
(二)通过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三)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七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项目的容积率按照核定的建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旧村庄、旧厂矿、旧城镇、拆后土地利用的容积率原则上按照既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允许每年度对报备的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试点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一年一调整,其中年度实施计划在年中调整。
第九条具体再开发地块由实施主体或属地政府按单宗、多宗或片区编制再开发方案。再开发方案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模式、开发利用方向、规划布局、供地方式、是否涉及农转用和征收、是否涉及违章建筑、政策处理、资金筹措落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涉及违章建筑的报批地块,应予以依法拆除或者没收,涉及开发规划、征收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的,应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章供地方式
第十一条规划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竣工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移交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原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采取协议出让供地;已取得合法手续集体性质的工业用地,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手续。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政府牵头,召集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集体讨论同意后,在当地土地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允许以批准再开发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另外,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也可协议出让。具体情况为: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工业或仓储用地,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确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可以协议出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1)原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规划选址(或规划用地许可)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的;
(3)国土资源部门、属地政府或建设平台等已收取部分土地价款且未退还的;
(4)在属地政府开展的历史遗留用地清理补办工作中,当时认定可以补办,且已完成大部分补办手续的;
(5)因政府拆迁原因,有政府相关安置文件或批示件的;
(6)其他可证明确属政府原因造成的。
以上所有政府原因导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均需经属地政府认真调查,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