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公交经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苍南县公交经营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完善我县城乡公交体系,向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打造与“浙江美丽南大门”相适应的交通运输保障体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苍南公交经营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围绕“公交姓公”的方向,按照“政府主导、公益服务”的思路,稳步推进苍南公交经营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有主体。由县交运集团对现有民营公交企业的相关资产实施国有化收购,成熟一家收购一家。二是坚持依法推进。以城乡公交车辆、公交线路经营权为主要改革对象,按市场价合理补偿,依法依规推进公交经营体制改革。三是坚持平稳有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序推进城乡公交经营体制改革。
二、主要内容
城乡公交经营体制改革范围为苍南县现有公交车辆。县交运集团对民营公交资产市场评估价值为依据予以收购,县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配合支持收购的民营公交企业按规定予以政策奖励。
(一)资产评估。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有改革意向的民营公交企业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议收购的依据。
(二)协议收购。同意国有化收购的民营公交企业应与县交运集团签订协议,及时交割公交资产,县交运集团按协议支付收购款。
(三)奖励政策。2017年5月31日前签订收购协议的民营公交企业,按每辆车(含线路经营权,下同)5万元予以奖励,随同收购资金一并支付给收购对象;2017年6月1日-6月30日签订收购协议的公交企业,按每辆车3万元予以奖励,随同收购资金一并支付给收购对象;2017年7月1日-7月31日签订收购协议的公交企业,不再奖励;2017年8月1日起不再收购,对营运权到期的公交车辆予以终止经营。
(四)人员处置。由原公交企业自行处置,县交运集团根据经营需要可优先从相关人员中择优聘用。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