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卫计系统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人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苍南县卫计系统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人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打造优秀学术技术团队,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卫技人员培养培训项目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1〕46号)、《温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温卫医〔2013〕49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2〕5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苍南县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是指向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并经审核确定的浙江省县级龙头学科、温州市重点专科和苍南县重点专科。
省、市、县其他部门提出的其他学科建设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医学人才是指由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评选出苍南县“名(中)医”、“优秀科主任”、“医坛新秀”、“优秀社区医师”、“优秀护士”。
省“151”工程人选、市杰出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市“551”工程人选、县杰出人才、县青年拔尖人才、县学科带头人、县专业骨干等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
(一)应按照“培育名科、培养队伍、指导基层”的发展方针,坚持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为任务,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前提,加快成果转化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为目的,根据我县疾病谱的变化,开展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培育和建设。
(二)县卫计局应对医学学科(专科)建设的申报、评审、组织管理、经费使用、考核验收等方面制定出台《苍南县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学学科(专科)建设规范化管理。
(三)医学学科(专科)建设以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个周期内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其中:浙江省县级龙头学科补助50万元,温州市重点学科补助50万元,苍南县重点学科补助30万元,补助经费按4:3:3比例逐年拨付。
(四)医学学科(专科)建设实行一年一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县卫计局每年年底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足额拨付;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拨付,直到下一年度考核合格才给予拨付;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拨付。对2次以上考核“优秀”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应鼓励和支持针对急诊、口腔、消毒管理、病历管理等不同医疗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出台相应的考核办法与奖励措施,每年给予2万元以上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医学人才建设
(一)应立足实际,以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在现有人才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医学人才梯队建设,构建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和知识创新体系。
(二)县卫计局应制定出台包括选拔、日常管理、奖惩等制度在内的相应医学人才评选和管理办法,应进一步完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作用,同时应与省、市、县其他医学人才建设规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三)医学人才采用定期评选、数量限额和分类奖励的管理原则。其中:名(中)医、医坛新秀、优秀社区医师、优秀科主任每3年评选1次,优秀护士每2年评选1次。荣誉称号将给予公布,期满后自动取消,需进入新一轮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