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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仑政办〔2021〕66号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北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0〕6号)、《关于实施“强港强区引才工程”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团队的实施办法》(仑人才发〔2021〕1号)、《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暂行办法》(仑政〔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政府集中建设,主要用于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筹集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50平方米以内。

区级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筹集、移交、接收及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建设、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统筹协调,区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建设、移交、接收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一)区委人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才安居需求编制人才安居专用房年度筹集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

(三)区住建局负责拟定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人才安居专用房建设、移交、接收和管理。

(四)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的人才安居专用房相关项目的审批服务。

(五)区人社局负责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的人才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和租金拨付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区级人才安居专用房项目有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七)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区级代持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区级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具体负责房源的移交接收、权属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第四条 区级资金做地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下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一般采用分散方式配建,即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不预先要求布局在特定楼栋、层次或单元,但须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同等标准建设。因项目户型定位等特殊因素,确需集中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的位置、户型须经区住建局同意。    第六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程序:

(一)筹集计划。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人才安居专用房年度筹集计划,明确各区域的配建总量,列入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计划。

(二)土地供应。根据年度筹集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积极争取将配建总数及比例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土地挂牌前,按照配建比例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合市局做好对应地块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积极向市级部门沟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三)规划建设。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并在项目户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面积控制因素。

(四)房源选定。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应报请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选定工作。由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按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面积占整个项目住宅面积比例在该项目各户型房源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定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项目中有1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一般采取将1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相应选房比例平均分摊至150平方米以下户型。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选定后,开发企业与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及时签订人才安居专用房移交协议,并附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清册。列入房源清册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纳入预售(销售)范围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

(五)移交接收。在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企业应按移交协议及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摇号结果与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完成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权属登记申请工作。权属登记后人才安居专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不足以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中最小面积单套住宅的,由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给予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面积货币补偿。权属登记后超过配建要求部分面积,由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给予开发公司相应面积货币补偿。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移交接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开发企业、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接收的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信息登记造册,并按照上级关于人才安居专用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系统管理。

第三章 集中筹建

第七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应充分考虑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安居需求,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专用房按照谁投资谁持有原则,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持有产权。一般情况下,为有利于集中管理,优先宁波市北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第八条 政府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的配套住房或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专业物业管理措施,形成邻里式租赁社区。

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办用房按规定程序改建为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建议操作办法按照《北仑区非住宅改建联合审批办法》实施,改建后须进行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集中建设职工宿舍,解决企业或园区职工(包括企业或园区人才)居住需求。

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实现人才住房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化,满足人才的多样性居住需求。

第四章 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全职新引进在北仑工作的企业身份人员(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不含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的企业身份人员),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家庭户无房产的人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一)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若人才目录调整,人才按调整后目录分类,调整前已在享受政策的人才,可按原分类目录享受相关政策);

(二)博士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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