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经研究,现就我市再生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可用于市政设施、绿化养护、景观美化、城市道路及公共卫生设施的冲洗以及洗车和部分行业的循环(冷却)用水等。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再生水。为鼓励单位(个人)生产使用再生水,对生产使用再生水的单位(个人),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经批准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收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取用再生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量不计入《排污许可证》下达的排污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