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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含煤改气企业)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