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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优化电子商务产业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拓市场、促消费、带就业、稳增长的优势,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镇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规范电子商务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商政策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区范围内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电商政策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商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订,企业政策兑现的申报、 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电商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电商政策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政策。

第三章  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专业电商园区发展。鼓励引进专业运营机构(单位),加快形成高层次电商(跨境)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对2018年7月(含)以后正式开园运营,符合条件的电商园区,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跨境电商园区补助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2018年7月以前开园运营的电商园区租金补助标准参照镇政办发[2014]151号文件规定)。对园区运营机构(单位),第4至第6年按园区入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当年度园区内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已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部分除外)。电商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园区办公区域的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辅助性建筑如宿舍、物流仓库等不计入补助面积。

(二)  园区内电商企业租赁面积应在60%以上,且入驻园区办公的电商类企业不少于20家,须占入驻办公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三) 申请跨境电商园区奖励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须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60%以上。

第八条  加大电商企业扶持力度。对园区内新注册(含区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其电子商务业务部分前3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  支持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上规提档。对年度平台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进入宁波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电商应用企业(含跨境电商)扩大经营。对年度网络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同比去年销售额每新增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公共电商交易(服务)平台。对于线下设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绩效突出,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其中公共交易部分达到3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平台公共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B2B贸易创新发展。对B2B贸易中利用电商平台以海外仓备货形式出口的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性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向海外关联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并先存放于海外关联公司租赁或自有的海外仓中,用于支持企业在当地的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该部分出口额可计入奖励。如以非美元计价金额,则以申报日期的汇率折算为准。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根据政策类别,于本办法规定时间内,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综合贡献类奖励申报时间为电商园区入驻企业完成上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工作后,其他类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原则上政策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当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申报审核兑现。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证明、企业有关资质、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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