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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22〕10号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58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单一的调产安置或单一的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方式,以及单一的调产安置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定向安置。定向安置协议应采用规范化文本,明确具体的调产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面积以及补偿安置费用的结算办法。

第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补偿与安置分阶段结算。可安置面积先给予货币补贴,再结合调产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分类结算。

第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补偿办法如下:

(一)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含安置面积补助)给予货币补贴,补贴金额为:(拆迁时被拆迁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基本造价)×可安置面积。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安置结算前应再次确认安置方式和安置面积。安置结算办法如下:

(一)货币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的费用结算,并给予5%的奖励(包括对应面积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偿费用结算后,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二)调产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的费用结算,安置房(含现房和期房)按照拆迁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市场指导价结算,互找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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