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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历史建筑保护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10号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镇海区历史建筑保护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镇海区历史建筑保护专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省、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住建部《关于请报送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行动计划和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要求的函》、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专项行动和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要求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充分认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站在“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的高度,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推动我区社会各界形成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的共识,构建系统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二、工作要求

(一)排查摸底

结合文物普查工作,对区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重点对宁波市政府公布的58处历史建筑进行排查摸底,掌握区内历史建筑保存状况、分布区域、保护等级等情况,收集历史建筑产权、使用情况、维护修缮和濒危历史建筑等信息;按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级管理,确保历史建筑使用安全,为下步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濒危历史建筑应急抢修、信息录入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测绘建档

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历史建筑测绘类型,对保护等级为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或需进行维护、修缮、利用及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居住环境改善等工程的历史建筑进行全面测绘;对保护等级为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典型测绘;对保护等级为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简略测绘。2021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区58处既有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及系统录入工作,形成“一处一册”,包括历史建筑档案表、测绘图纸档案、影像档案等,与住建部相关系统实现联网。

(三)修缮及长效管理

在测绘建档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级制定详细的方案和修缮计划,形成“一处一计划”。对濒危历史建筑,按照上级要求优先进行紧急抢修;对于列入整体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优先制定修缮方案;鼓励采取流转、置换、收购等方式,探索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对尚未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监督、信息维护等工作。做好历史建筑的新增与撤销工作,建立既能彰显文化内涵、又能充分发挥使用价值的历史建筑长效管理保护机制。

三、职责分工

1.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牵头对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内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修缮、综合利用、信息录入、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维护修缮、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产权置换等。

3.区发改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文广旅游体育局、民政局、民宗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执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建设交通局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对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上报区建设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严重损毁历史建筑的行为提请司法机构介入。

5.历史建筑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单位在开展保护、利用、执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时,需符合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程序。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领会历史建筑是承载着不可再生历史信息和宝贵文化资源的深刻内涵,切实增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责任感,努力当好历史建筑保护的模范生。

(二)加强资金保障。将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2021年安排3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统一排查摸底、测绘建档,之后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新增历史建筑的排查摸底、测绘建档等,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综合利用、产权置换等,实行“一事一议”制。

(三)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和技能培训,发动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努力营造历史建筑保护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升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度,积极推动我区城市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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