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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奖励规定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辖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6元计算,每月不足1400元的,按1400元补偿;九龙湖镇、澥浦镇辖区范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月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镇海区房屋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详见附件)。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1.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2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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