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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经信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大学科技园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海区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负责执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必须做到已成功应用一项或多项信息技术,实现产品、装备或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关键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乃至建成单位信息化集成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实施的信息技术在产品、装备和服务中的应用具有示范意义,或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应用在行业中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凡在镇海区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符合《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标准(试行)》(附件1)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信息技术在产品、装备和服务中的应用、信息化完全融入单位的发展战略,通过连续、有效地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装备和服务的升级,并形成综合的研发团队;

  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并形成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区信息化示范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区级单位直接报经信局。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区经信局根据《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标准(试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附件2)

  2.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镇(街道)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各镇(街道)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排序汇总后上报区经信局。

  (四)评审。由区经信局信息化管理科对申报材料做初步审查;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和到企事业单位实地考察;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拟定名单。

  (五)公示。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拟定的单位名单在区内相关媒体上公示。

  (六)公布。公示结果无疑义的,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文公布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名单。

  第七条 申请受理时间:每年10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章跟踪服务

  第八条 区经信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区信息化示范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认定办法或示范作用不明显的,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九条 对获得“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优先享受区经信局的相关信息化项目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原则上从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区级信息化示范单位中选择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一年起实施。


附件1

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的标准

(试行)

  一、镇海区信息化示范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示范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是行业的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信息化应用的突出企事业单位,并在同行业中具有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的先进性。

  (二)示范申请单位年度信息技术应用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研发投入的15%,或超过50万元。并具有产品数字化、业务智能化、流程信息化的研发计划和规划。

  (三)示范申请单位信息化系统完善、运营状态好,信息化管理机构健全,稳定性好。

  (四)示范申请单位已建立有效的信息化系统管理和应用制度,严格规定其工作人员使用信息化系统的行为。

  二、信息化示范的内容要求:

  (一)生产制造示范企业

  1.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或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2.建立实现企业研发、设计及内部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设计协同等有关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建立覆盖业务管理、优化流程,实现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的系统;

  4.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

  5.建立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链上企业之间的产品设计、技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电子商务和精准的物流管理。

  上述5方面均可成为申请生产制造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独立选项或集成应用选项。

  (二)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5.以综合咨询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技术、管理或培训等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等,并提供高效的生产性服务。

  上述方面均可成为生产性服务企业信息化示范的独立选项。

  (三)社会信息化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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