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23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22〕20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镇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对象
小学: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未接受过义务教育的镇海区(含贵驷街道,以下同)户籍儿童;符合镇海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初中:符合镇海区小学升初中条件的区内小学毕业生;镇海区户籍并要求回我区就读初中的区外小学毕业生。
以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父母住房产权证(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取得时间均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
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读小学的,家长持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于2022年7月9日前到区教育局教育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缓读手续,联系电话:86276772。
二、招生范围及录取方式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招生,根据“先片区、后学区”原则,按“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无房无户”(“户”指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房”指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住宅产权住房,如是共有房产,父(母)份额必须在60%及以上。以下同)顺序安排,优先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如同一套房子内尚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片区同一学段就读,该套房产不能作为学区房。
我区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招生均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房”性质及对应情况安排。“无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量化积分入学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办法由学校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并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公布。
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中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电脑随机派位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被民办学校录取,放弃就读的,不再视作学区学生安排。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蛟川双语小学今秋开始终止办学。
三、报名要求
(一)全面实行网上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镇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利用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检索“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网址:http://nbzh.zjzwfw.gov.cn)或利用手机登录“浙里办”APP检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对应区县(市),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各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进行预报名。
(二)规范志愿填报
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区内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
符合镇海区量化积分入学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
选报公办学校者,只需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不用填报志愿。选报民办学校者,可以在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处选择学校完成填报。
(三)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
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不再视作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入学。报名期间监护人可以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报名结束后,不能更改相关信息。区教育局、相关学校负责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区县(市)或学校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我区教育局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
四、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流程
(一)民办学校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进入公办学校相应批次录取。
(二)公办学校根据“先片区、后学区”原则,按照“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的顺序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如“有户有房”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片区内相应学校招生计划,则按照户籍迁入该片区时间先后录取;同一片区内学区间不平衡的,按照“户、房”对应情况(户房是否一致)以及户口迁入时间先后调剂。
适龄儿童少年出生申报时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下同)处,父母双方在宁波大市内均一直无房(需提供无房证明),随父母居住在祖辈处(居住地为祖辈产权住房),视同“有户有房”。
因近年片区内学区划分调整,导致“户房一致”入学适龄儿童与仍在同一学段就读的兄(姐)不在同一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安排在兄(姐)同一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