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15〕88号)的要求,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原《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券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第五条 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测认证、测试分析、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技查新、科技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利查新检索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创新载体类别
(一)省级创新载体: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
(二)地方创新载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市级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有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以及省外创新载体等,须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注册备案后,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八条 企业每年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区科技局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3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区内科技成果转化集市开展的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的,可按照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5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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