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交易专项转移资金补助管理,现将制订的《镇海区关于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
镇海区关于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和《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8〕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为创新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在镇海区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镇海缴纳税费的企业:
1、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有技术交易经费投入的企业(简称技术受让方企业)。
2、提供技术供给并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简称技术出让方企业)。
第六条 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为技术受让方企业补助、技术出让方企业补助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三个方面。
(一)技术受让方企业
1、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2、对在市级(含)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举办的竞价(拍卖)、中国创新挑战赛活动中成功签约的科技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
(二)技术出让方企业
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给予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出让方企业不超过2%的经费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对在我区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按《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1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重大科技成果每两年申报一次,根据市科技局通知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2、宁波技术交易网网上成交证明;
3、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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