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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运行绩效补助申请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 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及宁波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精神,由科技局承担2017年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运行绩效补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类别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1、毕业企业补助。对于年度毕业企业超过5家的市级孵化器,按照超出数量给予每家3万元额度资助孵化器。其中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新增面积补助。对于扩建、改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50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
  3、专业孵化器补助。对于实验室、平台建设需要所购置的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20%给予资助。
  4、同一家孵化器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滚动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上述年度所指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宁波市众创空间及创客服务中心

1.前期建设投入补助。按照其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实际投入金额,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2.创新创业活动补助。对于承担政府服务事务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赛事、创业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的2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应根据年度实际投入与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酌情提出补助申报(可择一或多选)。

4.上述年度所指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以上两类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当年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二、申报程序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1、采取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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