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现将《镇海区科技领航与培育“236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镇海区科技领航与培育“236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236工程”含义:三年内择优认定2家高新技术领航企业、3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三年内每年择优认定6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使其尽快做强、做大、做专,并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更快发展。
第三条“236工程”主要面向高新技术领域和宁波市“4+4+4”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型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要求在我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的企业,优先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主要产品技术含量高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申请“236工程”的企业必须近三年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新技术领航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规模在1.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单位占地面积产出高、近三年企业销售和利税保持较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4%以上或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大专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2%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4人,或占研发人员数的10%以上;
4.近三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18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以上各级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通过自主研发至少获得2项发明专利或8项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亩产销售和亩产税收高、近三年企业销售和利税年均增长率保持高速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科技型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3.企业大专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5%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4人,或占研发人员数的10%以上;
4.近三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12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区级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市级新产品立项除外);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通过自主研发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
(三)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区注册,处于初创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且原则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利润保持快速增长(申报前一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除外);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7%以上或100万元;
3.企业大专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或占研发人员数的20%以上;
4.近三年内每年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1项以上,或近三年至少承担过1项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申报前一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通过自主研发已受理的专利。
第五条入选“236工程”企业发展目标:
(一)高新技术领航企业:
1.扶持周期内年度产销利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倍以上;
2.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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