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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2018-12-1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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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2016年实施的24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0项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负责)

三、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该省(区、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财政部负责)

六、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省(区、市),将该省(区、市)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建设资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

七、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适当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省(区、市),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

九、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农业农村部负责)

十一、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电商强县建设中予以倾斜。(商务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负责)

十三、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十四、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培育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优先支持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鼓励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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