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推进普遍性降费,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不断强化清费减负,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1.更新完善已有涉企收费清单。2016年3月底前,梳理更新在我市事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更新相关目录清单,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新增价格执法等清单。2016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各类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口岸打私办) 3.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制度。2016年3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016年4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分别编制目录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上述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应内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4.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垄断性、资源性等收费行为 5.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 5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6.清理规范物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文件精神,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开展规范物流收费检查,2016年上半年开展物流园区收费检查,2016年下半年开展电子口岸收费检查,2017年上半年在浙江省物价局授权基础上开展公铁及水运收费检查,2017年下半年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 7.落实电价气价水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精神,2016年5月底前完成对宁波大市范围内粮食加工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定比测定工作。加强审核和上报工作,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加价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0.2分。从2015年11月20日起,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4.27元/立方米下降到3.42元/立方米。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继续执行每立方米0.20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并延长至2018年2月2日。2016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水价优惠幅度的政策文件,2016年年底前正式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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