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5〕38号),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法。 第三条 授权专利资助额度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江北区的自然人。
(一)职务发明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额度
(一)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二)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和3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授权专利资助申请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专利权人所在街道(镇、园区)。专利权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街道(镇、园区)经济发展科(中心、局、部)办理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三)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大户需提供专利申请费交纳证明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大户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发放。
第六条 授权专利资助发放。授权专利资助实行集中发放,一般每年一到两次,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详细审核后下发。
第八条 新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享受第八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资助。
第十条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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