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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2015-03-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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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保险改革创新力度,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保监发〔2014〕65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以现实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协作联动,积极探索保险制度、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思路和举措,在保险改革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创新试验田”的示范效应,使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走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的保险创新之路。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通力合作。采取中国保监会、浙江省、宁波市的“会省市”共建模式,由宁波市政府统筹协调,制定规划,推动相关部门、区域和保险行业主动参与示范区建设,加快宁波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务实创新。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实保险服务需求,丰富和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提供更高效、便捷、可持续的保险服务。三是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通过产业、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健地推进各项保险改革创新。四是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围绕总体目标,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保险创新的各项任务,力争在重点领域先行突破。

   

    (三)发展目标。通过建设示范区,培育“功能齐全、主体多元、竞争力强”的保险市场体系,基本建成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形成一批服务海洋经济、外向型经济、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三农”及民生事业的特色保险机构、产品和服务;打造“宁波系”保险服务品牌,优化投融资环境,积极推动保险业服务宁波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发展,让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力争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5000元/人。

   

    二、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推动保险组织创新,集聚保险产业要素

   

    1.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引进和培育保险资产管理、创新研发、人才培训、后援服务等功能性总部机构。高起点筹建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创新公司管理与业务运作模式,服务“港口经济圈”建设。培育专业化保险中介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推动保险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保险产业集聚园区。

   

    2.加快互助保险业务发展。支持农村保险互助社扩面提升,扩大试点范围和业务领域,提高专业管理与支农服务水平。推动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扩大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

   

    (二)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1.做强做优小贷险“宁波经验”。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通道,探索保险资金运用与小贷险业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扩大小贷险业务覆盖面,加大对“三农”和城乡创业者的贷款倾斜。

   

    2.开展小微企业综合保险试点。建立财政支持的商业保险运营机制,鼓励开发小微企业专属保险产品,提升小微企业防灾减损能力,分散化解小微企业大灾风险。

   

    3.积极开展科创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科技文化创意领域保险产品,提供适合科技文化创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专属险种和服务。发展科创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执行和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推进“首购首用”重大新产品、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4.推广进出口信用保险。完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和承保模式,大力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险业务,支持“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配套项目,扩大海外投资保险领域,开展进口信用保险和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试点,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5.积极发展新型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企业信用,促进居民消费。发展机动车辆质量保证保险和延保责任险,推动保税港区整车口岸建设。发挥保险对相关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相关新型保险业务。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三)创新政府公共服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1.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受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保经办业务,扩大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险和民政救助结算代办的业务区域和范围。

   

    2.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发展医师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等险种。鼓励火灾公众责任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事故风险排查。积极推动在涉及社会公众和民生领域创新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3.开展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工作。采取“政策引导、居民出资、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防范工作有机结合,探索建立群防群治的保险工作机制。

   

    (四)建立巨灾保险体制,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1.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服务,通过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

   

    2.深入推进巨灾保险试点。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公共巨灾保险机制,完善巨灾风险分散和防御体系,提升大灾损失补偿能力和效率。推进巨灾保险与农房保险整合对接,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商业性大灾保险产品,逐步扩大巨灾保险试点领域。探索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区域灾害研究中心,完善巨灾档案资料,建立巨灾保险灾害数据平台,研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全面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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