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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设立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宁波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属企业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宁波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减负办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市属有关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其中,宁波市属企业是指宁波市地税直属分局管辖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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