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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2016-07-2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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