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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0-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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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象人社〔2015〕214号)、《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象人社〔2016〕129号)文件精神,现就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级电商服务站创建补助


  (一)村级电商服务站认定标准

  

  1.村级电商服务站必须在农村(社区)范围内;

  

  2.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与网络软硬件设备(电脑、网络宽带、电视、无线路由、办公桌椅、展示柜、资料架等);能够连接电子商务平台且拥有平台注册账号;

  

  3.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售农(副、特)产品、代收代发快递等业务;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已开通的各项便民服务,包括水、电、气、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服务,以及车票酒店预定、就诊预约、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发布、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

  

  4.承担村(社区)农村电商相关服务工作;

  

  5.村级电商服务站需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

  

  (二)申报流程

  

  1.享受创建补助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由所在村(社区)推荐,携带《象山县村(社区)电商服务站认定表》(附件1)向县商务局申请认定;

 

  2.县商务局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村级电商服务站如实填写《象山县村级电商服务站创建补贴申报表》(附件2)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复核。

  

  3.村级电商服务站创建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每季末认定、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下季度的首月。

  

  二、农村电商创业者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且正常经营,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象山县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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