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补充条款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做优,扶持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示范性的优质文创企业,加快发展速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文创产业当前发展情况,对《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2〕21号)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补充条款如下:
1.对镇政办发〔2012〕21号文件中第5条补充:对于落户已满三年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的文创企业,经认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参照《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147号)第16条规定执行。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文化创意收入及其衍生产品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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