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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1-1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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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宁波市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导向,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冷链物流产业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宁波市冷链物流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以下简称国家两部委)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支持冷链物流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市商务委:牵头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三)区县(市)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工作。


  (四)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规范、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规定及国家两部委工作会议精神,专项资金专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提高冷链物流设施利用率和监管水平的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宁波市冷链物流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企业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含冷链物流配送平台信息系统项目)等;


  (二)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包括社区低温保鲜冷柜(低温保鲜智能提货柜)、冷冻(藏)运输车辆、标准化托盘等项目;


  (三)强化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产品“三头”(田头、山头、码头)低温保鲜库、大中型冷冻(藏)库、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等建设项目;冷链交接货设施(通道、月台、货架等)建设(改造)项目;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用项目等。


  (四)提高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素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项目;


  (五)对我市实现冷链物流建设目标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企业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缴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


  (三)主要从事农产品冷链流通、加工(生产)或提供农产品冷链信息、配送平台、监控等业务;


  (四)建立了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企业承诺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冷链物流相关数据信息、冷链物流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已具备实施条件,包括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仅限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已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等;


  (三)应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对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手续的项目,许可证时间应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对其他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手续的项目,项目第一笔投入应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


  (四)项目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竣工。


  第八条 企业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其项目核定投资额(指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投入范围审核确定的项目投资额,下同)还应不低于30万元,投入范围包括:企业购买(租赁)且投入运行的冷库WMS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温控、GPS/北斗/WIFI定位、视频等监控设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采集设备;以及服务器、系统软件等直接相关的软硬件投入。不包括财务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机房装修、办公家具购置等与冷链物流非直接相关事项投入。


  第九条 企业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其核定投资额还应不低于30万元,投入范围包括:建设社区低温保鲜冷柜(低温保鲜智能提货柜)、新购冷冻(藏)运输车辆、新增托盘等标准化器皿等。


  第十条 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个农产品“三头”低温保鲜库应不小于50立方米;


  (二)单个冷冻(藏)库建设库容应不低于1000立方米,且必须建有温控、视频等监控系统;


  (三)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等建设项目建设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必须建有温控、视频等监控系统;


  (四)冷链交接货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核定投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且必须建有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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