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奖励补助范围
慈溪市内实行独立核算且获得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补助内容
(一)电子商务零售终端奖励。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营或委托服务商代运营形式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实际销售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电子商务投入补助。企业当年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拓市场相关投入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拓市场相关投入是指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平台技术服务、网络营销推广等活动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佣金和运输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指本企业自建并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平台,下同。
(三)电子商务销售奖励。包括企业通过自营或委托服务商代运营的官方旗舰店、专卖店、网上商城等网络零售终端进行销售;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代销;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超出基数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奖励(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项目总奖励(补助)金额超过年度预算时,奖励金额按同比例进行调整。
三、申报材料
(一)电子商务零售终端奖励
1、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证明;
2、《电子商务零售终端汇总表》(附表1);
3、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当年协议复印件;
4、电子商务零售终端首页截图及平台管理销售数据截图或其他销售数据证明。
(二)电子商务投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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